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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性的实施细则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。
反对"法官后语"者,包括支持者,可认为即使存在需求互动,依然能按确定不疑的判决书及"附带"、法官角色及司法等原理予以抑制,或给与支持。摘要: 判决书"附带",尤其是中国基层司法实践中的"法官后语",折射了关于判决书定义、功能,及法官角色和更宏大的司法的理论复杂,需深入辨析。
尝试推进,是期待切开复杂的历史、现实层面,在变迁和各种互动关系的背景中,分析某个对象,如关于判决书及其"附带"的一个现有概念,如何具有自己的边界,进一步,认识此边界可能带来的局限,从而分析新的概念理解如何可能益于实践。[8]此理念,参阅 Richard A. Posner,"What Has Pragmatism to Offer Law",Pragmatism in Law and Society. ed. Micharl Brint and WilliamcWeaver,Boulder:Westview Press,Inc. ,1991,pp. 35,265 - 267。司法实践者持这种观点的例子,参见张鹏:《判决书该不该有人情味:"法官后语"引发争论》,载《北京晚报》2001 年 6 月 27 日,第 4 版。[29] 而赞同者的思路较简单。[48]而近代以来的德国法院判决书,亦特别重视学理化的阐述论证,[49]并于晚近确立"不同意见制度"。
本案双方当事人因此而遭遇的不幸是令人同情的,但又为继承死者遗产而引发纠纷,使本来就已受到伤害的心灵雪上加霜,甚感遗憾! 法律虽然可以公正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继承纠纷,但金钱毕竟无法代替亲情。[56]参见贺卫方:《司法的理念与制度》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,第 193 -195、202 - 207 页,另参阅前引[45],吴承学文,第 22 - 23页,再参阅徐忠明:《众声喧哗: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》,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,第 251、312 页。后语撰写者的确 繁忙,甚至颇为辛劳,但其依然可有时间及能力,故问题讨论的思路应走向文本 已力行的可能效果(如是否恰提高司法效率、司法权威),及深层的是否应当。
但重要的且应予关注的,则是"法官后语"实践与微观需求互动的逻辑关联。其当然知道,法官主要是理性判决,解决纠纷,但亦希 望看到法官的其他表达,如抚慰、鼓励,希望法官有如自己遇到的循循善诱的老 师、曾在媒体中见到的令人折服的贤哲、无时无刻不关心不牵挂自己的父母。福建厦门市海沧区法院郭静法官就自己撰写的"法官后语"说:"法官也有才华,也有思想、有激情和情感,也有一颗火热的心"。但在此,更重要的也需特别讨论的,是诉讼中面对法官,被司法者不仅可能 产生社会角色融合的期待,而且会产生角色融合的"提升想象"。
其写道: 原告少年丧父,被告中年丧偶,实为人间悲剧。[56]参见贺卫方:《司法的理念与制度》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,第 193 -195、202 - 207 页,另参阅前引[45],吴承学文,第 22 - 23页,再参阅徐忠明:《众声喧哗: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》,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,第 251、312 页。
换言之,"有效有益"的另外意味和"法官后语"写作的道德关爱意识,存在重要关系。司法实践者持这种观点的例子,参见张鹏:《判决书该不该有人情味:"法官后语"引发争论》,载《北京晚报》2001 年 6 月 27 日,第 4 版。故"法官后语"会冲淡判决书的权威性,并减弱法律效力的社会感受。而 乔某因情感困惑,期待法官判决离婚,但同时也潜在期待法官给与慰籍,有如期 待心理学的情感专家或自己挚友给与心灵宽解,否则看到"法官后语",不会颇 为感动、热泪盈眶。
顺此思路,再进一步,可发觉,当阅读群体及阅读期待多 样时,不仅可能使判决书撰写者意欲的"原功能"发生变化,如提供的性别、身 份信息成为媒体和大众兴趣的焦点,像权贵、明星可为例子,而且可能使"阅读 者主观期待中" 的功能不断发生变化,如从判决书中获得法制教育转而发现如何 使判决成为谋利的工具,像已出现的、且负面的变卖判决书,及通过诉讼实现经 济交易可为例子。[22]转自小鹏:《"法官寄语"滋润了我荒芜的心田》,载《人民法院报》2010 年 6 月 9 日,第 1 版。[59]参见 Karl Llewellyn,The Common Law Tradition:Deciding Appeals. Boston:Little,Brown and Company,1960,pp. 132 -133。[61]如经人文社会科学教育获得的法理、常理。
一位普通市民曾说:不要小看短短几句话,其将促使法官不断学习,努力写出更震撼当事人心灵的优秀文字。从历史层面看, 另可作为显著例子,法官调解同样可说明法官角色能丰富的 理据。
而其背后,依然是社会约定的机制。人们如何否定,"法条附设"、"权利告知"、"法官不同意见"等不因需求互动而产生?当事人常难知道判决依据的条文具体内容,面对判决书引用的条文标号,需另查阅法条文本。
而贴近经验材料,另意味着,以往研究虽然注意了经验样本,常以经验材料为开始,但其总易概括言之,未细致分辨,且总易疏忽"法官后语"样本与其他经验材料(即社会各种生活现实)的关系。一方面, 前者会关心后者的表达和传布, 同时提出异议。如为人熟知的里格斯诉帕尔玛(Riggs v.Palmer)案的终审判决书,其中,法官花费大量笔墨论证一个类似法学论文的观点,即立法者如能设想该案情形(继承者为获遗产谋杀被继承者,而法律对此却无明文规定),并认为有必要制定相关规定,则会毫不犹豫(此为法学界长期讨论的"假设立法者意图论")。这些当然重要,亦可拓展理论分析的背景视野,然而原有资料已需深入、重新理解,在我看,已具备理论提升的可能性。另一例子,参见富心振、许根华:《南汇区法院法官寄语教育 父子俩》,载《人民法院报》2006 年 5 月 10 日,第 4 版。[51]参见刘风景:《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书的根据与方式--以日本的少数意见制为背景》,载《环球法律评论》2007 年第 2 期,第 100 页。
当"法官后语"试图用伦理内容支持法律内容,以使伦理理解支撑法律理 解,或试图用伦理内容补充法律内容,在法律内容无法或难以触及的地方,让伦 理内容发挥影响,或试图通过富情感、文学化的叙述,抚慰当事人,并使法律内 容经生动而获得亲近, "法官后语"既是判决书制作者的主动预期,又是社会各 类阅读者感受和期待的结果, 而将判决书制作者的主动预期视为对社会各类阅读 者感受和期待的回应,更适宜。[9]关于法律与文学的这一思想,参见 Gary Minda,"Law and Literature at the Century's End",9 Cardozo Studies in Law and Literature 245(1997),pp. 246 -248。
其显然意在陈述素朴的伦常义理,从亲情、生命延续和情感需要的角度,增加法律裁定正文对案件被告人的效果,将法律理解续展为道德理解。陕西同川市耀县法院在一份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后面附语: 十年修得同船渡,百年修得共枕眠。
这些普适原理,可以甚至有必要校正现实,或支撑现实。[57]参见[法]勒内·达维德:《当代主要法律体系》,漆竹生译,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4 年版,第 365 页,另见前引[53],第 355、349、465 页。
[72]此语境中,作为被司法者, "小鹏"心理显然包含潜在的对法官角色丰富性的期待,当极为后悔、充满自责 且意志脆弱时,产生依恋、渴望的心态,进而对法官产生"教育型"、 "亲情型" 的角色期待,十分自然。[5]当然另因最高人民法院现规定判决书写作格式。[52]参见唐文:《法官判案如何讲理--裁判文书说理与应用》,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年版,第 525、528、533 -537 页。从这一角度观察,现在被称为"附带"的"法官后语",未必不能被认为是"裁判"的延伸,至少没有理由认为其不能成为"附带"。
类似观点,参见前引[4],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文,第 32 页,及前引[18],另见刘青峰、王洪坚:《体制、方法及其他--解读我国"法官后语"产生的背景》,载《人民法院报》2003 年 6 月 16 日,第 3 版。经需求互动的概念,当然不能直接质疑判决书及其"附带"存在自身固有的本质特征或功能、法官存在恒定的角色含义、司法作为概念存在普适界定这些理论预设。
[28]傅郁林:《民事裁判书的风格与功能》,载《中国社会科学》2000 年第 4 期,第 125 页,注释[1]。[62] 傅郁林:《民事裁判书的风格与功能》,载《中国社会科学》2000 年第 4 期,第 124 页。
其有如最高人民法院纲要提示的"法制教育的生 动教材"功能,及法律人现在认可且广泛盛行的"判决书充分说理"功能,既是 司法者的主动预期, 又为阅读者广泛复杂的感受和期待的结果,而司法者主动回 应后者,难以避免,有时实为明智之举,甚至才有正当性。而 更重要的, 法律与文学的思路借鉴具有侧重法学内部观念启动的意识,强调自法律现象本身的历史及现状中挖掘丰富性、多样性,展示法律现象的自我变迁,且 在反思中支持现代司法建设理念。
五、判决书功能 对"法官后语"的理解,更广泛而言的判决书"附带",不仅需从纵向的历 史演化,及发挥牵引作用的微观需求互动的流变,予以深入,而且需从横向的判 决书多重功能的角度,予以拓展。作为例子,上述中国判决 书普通当事人身份信息、与案件法律问题无关的当事人主张及证据的披露功能, 或许正因为复杂的部分阅读群体本身即期待"具体谁、年龄、性别、住址、职业" 的答案,及"当事人到底如何要求"的答案而产生,其中或许隐含了另类的"信 息公开"的诉求。[36]显然,面对法律制裁,其尤为需要感情的治愈,包括忏悔自责以净化和鼓励抚慰以做人。本文基本观点是,判决书"附带",不免需面对司法者和被司法者包括广泛的司法关注者的相互博弈,更重要的,相互理解及合作(主要指司法者一方自觉),而"法官后语"可成为范例,之中我们需觉察判决书"附带"无法人为地被束缚,亦无需如此。
故判决书功能的复杂和阅读期待的多样,时常存在关联,后者某些条件下可能决定了前者。在此,如何接受人情伦常,进而理解法律判决之用心,便需借助感染生动的话语吸引。
[37]北京西城区法院刘珍法官提到,对感情纠纷,应和当事人说心里话,如此才会常使对方冷静下来[38]……他们,均在反映此种语境的内在结构。显然,微观司法环境,总透露双方不经意的需求合谋。
可想见,在中国,法官如全国模范法官宋鱼水、陈燕萍,其判决后,若撰写 "法官后语",或口头表达类似的寄语,被司法者极可能更受感染。第三,尽管涉及了判决书功能,但这些争论,类似地预设了判决书功能只能怎样,而未深入(尽管少许)考虑其多样,特别是心系、抚慰被司法者,及与被司法者形成相互理解的局面等方面的丰富性,进一步,未深入觉察各类阅读者对判决书功能形成的广泛社会化愿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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